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标志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上得以建立。
综合报道,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性权益保护”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女性在婚姻中权益保护的现状更令人关注。
原、被告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生一名男孩,取名刘明明,现年11岁。自2001年4月以来,因被告有外遇,并与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林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给其造成损害的赔偿金5000元。经法院询问刘明明,刘明明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现..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造成的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损害,其表现为离婚过错方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2]即直接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等等,从而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并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例..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近日,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对该庭2010年审结的523件离婚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有近20%的当事人,且基本上都是女方,在庭审中提出,曾受到家庭暴力,但其主张却无一得到法院的支持。
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又有怎样的含义?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如何解决?对于家庭暴力赔偿相关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