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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220 
  留言时间:2012/12/20 14:37:50  
 主题: 请问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起诉对方吗?
内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在我们小区口和一辆同是我们小区的车辆发生碰撞,是对方明显失误所致,因为都认识。他当时也说全部赔偿我的损失,我就没有报交警,可是都一个月了,我找他索赔他一直说有事最后还说我也有责任,明显的是不认账了,我想请问下,我现在没有事故认定书可以起诉他吗?
管理员回复:

    吴先生你好!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现在轻微事故私了的情况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离现场后,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受害方可能会丧失诉权。正确的做法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协议上一定要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如果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要求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9 
  留言时间:2012/12/18 21:01:19  
 主题: 请问律师发生工伤,因为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老板只赔偿医药费咋办?
内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在一个机械厂工作。因为机器自然掉落砸在我的脚上,我被送进医院治疗,脚骨砸断。医生说起码一年才能走路,因为我没有签合同,老板叫人给我带话说,赔偿医药费给我就好了,其他的别想了。我觉得不公平,但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杨先生你好!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在线律师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可以在厂里找两个工人为你作证,如果无法找到证人,建议你直接到管辖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相关社保。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8 
  留言时间:2012/12/18 20:54:46  
 主题: 请问下律师,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内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侄子3岁因为感冒在医院输液,但由于医生搞错了皮试的测试,给我侄子输液,导致我侄子全身水肿,被送进急救室抢救,幸好抢救及时,请问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龙先生!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在线律师对你的问题咨询如下: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可以参照以下程序申请医疗事故认定:1、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这个规定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诉讼在时间上相衔接。不至于使鉴定与诉讼时间脱节,使卫生行政部门与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主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就应当及时做出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否则,不要因为时间的延迟,错过了申请鉴定的时间。
  2、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的提出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心的接待人员,从方便鉴定的角度出发,会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填写或者撰写相关的文书,但是,这样的帮助是出于对患者及其家属方便的基础上的,如果相关工作人员不提供这样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生气,按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应当撰写相关申请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撰写相关材料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协助和帮忙。
  3、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鉴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且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是否受理先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后转交医学会。
  4、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五)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这类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条文的“兜底性”规定,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律意义。
  5、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
  虽然,各地医学会已经受理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是,这并不意味这医疗事故鉴定必然会进行下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可能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停下来。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要求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鉴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从法规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各地医学会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的,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中止。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鉴定规则,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通常情况下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通常情况下相关机构认为鉴定十分必要的,会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对申请做出处理。
    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7 
  留言时间:2012/12/18 20:50:10  
 主题: 请问律师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内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下班回家的时候,被一辆小车撞伤,交警认定我不负责任,然后我想问我可以申请工伤吗?因为我回家的时候顺便买了点菜,但是那是我下班的必经之路,请问下,这影响工伤认定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罗先生!本网成都工伤事故律师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本网认为你应当本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工伤“上下班”的认定有一定的冲突,但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因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原因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然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且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途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此外,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亦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在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或提前等情形。如职工蔡某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发生故障,遂送往修理厂维修,后蔡某向单位说明了原因,并乘坐出租车从维修处赶往单位,到单位附近时,出租车与卡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此时虽然已经延误了正常上班时间,但事出有因,非蔡某主观因素所致,可视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又如,宋某完成其当日的工作之后,于下午三点未请假离开单位骑车回家,而单位正式下班时间为四点半,且该单位不是计件工作制,宋某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宋某提前下班缺乏合理事由,该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当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综上,在上下班时间的认定上,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如需其他咨询请咨询本网:028--83111807.
 
 ID:215 
  留言时间:2012/12/18 20:42:04  
 主题: 被公司无故辞退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内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因为没有参加公司领导安排的一个饭局,就被领导责令辞退。我想请问下,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管理员回复:

    你好!本网成都律师对你的问题咨询如下: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公司不能以此开除你。你可以主张公司赔偿,有两种赔偿方法,一种是: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扣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所谓应得工资收入也就是开除之日到劳动合同到期之日的工资.还有一种赔偿方法就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你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4 
  留言时间:2012/12/18 19:51:37  
 主题: 我被同学砸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内容: 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下,我在寝室里,我睡下铺我的同学在上床的时候,抱着笔记本电脑,一下在掉在我头上。当时只感觉头上凉凉的,一头的血。后来送到医院缝了八针。我想请问下,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有没有误工费啊?我要在寝室休息半个月医生说的,就无法上课。
管理员回复:

    你好,陈先生!本网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在对你的问题咨询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1款、第3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但你没有工作,所以所以你没有权利主张误工费!
    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3 
  留言时间:2012/12/18 15:51:19  
 主题: 请问下律师我开车和别人在路口撞上该咋处理?
内容: 律师你好!我开车在路口和一个小车相撞,我们之间都认为存在有过错,所以大家想的是不报警,自己处理就对了,因为也没用啥损失。留了联系方式就走了,我想问下我该咋处理?
管理员回复:

    你好,刘先生!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现在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第一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符合“互碰自赔”的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2 
  留言时间:2012/12/18 10:35:56  
 主题: 请问下律师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内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上月在路上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一个年轻人给撞了。我负主要责任,其他的医药费都说好了,就是误工费,对方说他一个月一万多,还拿出了公司的证明。他一个工厂的普通职工咋可能一万多一个月嘛?我觉得他肯定是想骗我的钱,但是不值得怎么去质疑他,所以请律师帮我出个主意!
管理员回复:

你好,刘先生!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现在对你的问题进行咨询:如果你对误工费有质疑,那么你可以要求对方出示相关纳税证明或者是社保出具的缴费证明,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实际收入,如果对方无法出具或者出具的证明跟主张的赔偿有出入,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1 
  留言时间:2012/12/17 15:42:29  
 主题: 请问下我朋友开车撞死了人大概要赔多少?
内容: 请问下律师,我朋友开车在过一个村的时候把一个放牛的老头给撞死了,现在车被扣了。交警认定我朋友负次要责任,然后我想问我朋友大概赔多少钱?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余先生!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现在为你的问题咨询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致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成都律师小结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参加丧葬必要近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成都地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
    1、城镇户口:60岁以下:大约309220元;
                 75岁以上:大约 77305元;
    2、农村户口:60岁以下:大约103000元;
                 75岁以上:大约 26000元;

    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ID:210 
  留言时间:2012/12/17 15:12:13  
 主题: 医疗费是怎么算的?
内容: 请问下律师,我帮我朋友家安装灯,由于地滑从梯子上面摔下来,当时就被送到医院,还好检查了下没啥,但是要住院观察一周,我想问下我这医药费咋赔偿?我朋友说全算他的,我只是想知道哪些可以赔哪些不可以赔,因为我们是好朋友我不想多拿不该拿的,所以请律师帮忙!
管理员回复:

你好,本网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为你解答你的问题: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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