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找人代签是否无效?
2011年1月28日,某木材加工厂要求与张某的父亲达成工伤待遇协议,否则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张某签字。协议书中规定某木材加工厂再付给张某3万元后概不负责。张某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张某认为其父亲代签的协议无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木材加工厂报销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1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过程中受伤,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张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张某的委托,无权代理张某签订工伤待遇协议。某木材加工厂胁迫张某的父亲代签协议的行为违法,所签工伤待遇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委最终裁决,某木材加工厂报销张某工伤医疗费3.58元,支付工伤津贴2568元、护理费1450元、交通费678元、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53元,从中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