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过时效将不予认定
江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10年1月12日在某高楼施工时坠至楼下,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手术后,江某左腿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左腿比右腿长了两厘米。因为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金额方面的事情发生争议,所以江某于2011年8月7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说已过时效,不予受理。
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可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申请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相关人员或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那么极有可能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而会得不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无法从单位获得赔偿。就单位申请的情况而言,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在法定的1年时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就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了。
本案中,由于江某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期限,因此会遭到劳动局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