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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员工车祸身亡团体人身意外险该如何理赔

日期:2012/10/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未成年员工车祸身亡团体人身意外险该如何理赔

    2010年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迈达公司员工陈胜军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17岁的陈胜军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陈胜军属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
    在事故发生之前的2009年6月,迈达公司与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签订了保险期为一年的保险合同,为169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明确保险层级分为1级161人和2级8人,其中1级保险金额最高为12万元,2级保险金额最高为5万元。陈胜军属未成年人,其保险层级为2级。
    事故发生后,陈胜军的父母陈贤安、刘金枝起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向平安人寿主张保险赔偿金12万元,他们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约定陈胜军保险金额为5万元,但从层级信息表中可以看出,投保人迈达公司为陈胜军缴纳的保费与其他员工同等,均为110元,并且保险人的团体人身意外险适用全体员工,因此,陈胜军应当享有与其他员工一样的保险金额即12万元。
    平安人寿则认为,保险人员最高保额为5万元符合监管要求,根据保监发[1999]43号文件规定,投保时为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不得超过5万元,订立合同时陈胜军为未成年人,因此5万元符合规定。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层级信息表明确保险金额分为两类,即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该约定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遂做出平安人寿公司支付陈贤安、刘金枝保险赔偿金5万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陈贤安、刘金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平安人寿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平安人寿公司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认为陈胜军因无证驾驶身亡是违法行为,不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保监发[1999]43号文件的规定内容明确具体,仅适用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不适用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投保的团体人身险,因此保险人将陈胜军的保险金额限定为5万元并无法律依据。且讼争保险合同订立时,陈胜军虽未成年,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等同于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保人缴纳了110元/年/人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成年人标准,法院由此改判平安人寿应赔偿陈贤安、刘金枝12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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