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要求?

日期:2012/8/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要求?

    张女士是一纺织厂的职工,她在上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后,她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当她要求纺织厂给予工伤待遇时,纺织厂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不能兼得为由拒绝支付。对此,职工提出质疑。
    纺织厂的答复,属于推卸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无论是该条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禁止劳动者获取双倍赔偿。
  此外,从性质来看,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二者并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在法律上是可以兼得的。张女士有权要求厂方给予工伤赔偿。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