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李某骑自行车时被一辆货车撞伤,最近,当地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是,货车司机庞某对责任认定不服,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名。目前,由于责任认定书上没有刘某的签名,交警部门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的权益。请问,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拒绝在责任认定书签名时,另一方可提起诉讼吗?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是不适用调解,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如今,货车司机庞某拒绝签名,对此,李涛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