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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扣留事故车有何规定

日期:2012/7/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近日刘某开车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交警现场勘察后一时无法认定责任,便把双方的车都扣了。请问,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吗?扣留的期限有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可见,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有多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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