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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行人遭遇连环车祸,肇事车辆如何担责

日期:2012/5/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行人遭遇“连环撞”,撞倒被害人的第一辆车逃逸,碾过被害人的第二辆车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在肇事逃逸车辆无法查实情况下,各被告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第二辆车车主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向遭遇上述车祸的王先生赔偿11万余元。
  2010年11月,王先生在马路上被一辆机动车碰撞倒地,肇事车辆逃逸。随后一辆轻型货车从倒地的王先生身上碾轧而过,造成王先生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货车司机黄某负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因事发时是傍晚时分,且事发路段地理位置偏僻,事故发生至今逃逸车辆一直无法查获。
  事后,王先生将肇事司机黄某及其单位厦门建新物流公司、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3万元。
  被告黄某和建新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事实上是由两辆车撞到王先生造成的,王先生实际被第一辆车先撞倒,倒地后被黄某驾驶的车辆轧到,故王先生的损失应由两辆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太保厦门公司也辩称,王先生受伤是被两辆车撞击造成的,故本案投保的车辆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人身损害是两辆肇事车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其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出发,并结合本案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查获的实情,法院酌定逃逸的肇事车辆承担20%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80%的责任。因黄某属职务行为,其肇事后果应由所在单位赔偿。由此,法院作出了由建新公司和太保厦门公司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的决定。
  ■连线法官■
  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的保障
  就本案存在争议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戴建平。
  戴建平分析,原告王先生先被逃逸的肇事车辆撞倒在地,后被黄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碾轧受伤,逃逸的肇事车辆司机与黄某之间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逃逸的肇事车辆承担20%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太保厦门公司是黄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逃逸的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本也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辆至今仍未查获,且该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确认。考虑到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在上述情形下,不宜判决由逃逸车辆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黄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太保厦门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逃逸车辆与被告黄某根据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被告黄某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其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建新物流公司承担。
  原告王先生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依据交强险相关规定,被告太保厦门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支付给王先生8万余元,不足部分近3万元,由逃逸的肇事车辆司机与被告建新公司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建新公司承担80%,逃逸车辆应承担的部分因暂无法查获,原告仍享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采访手记■
  交强险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随着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持续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人员伤亡率也不断上升。虽然我国已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但由于交通事故类型的日趋复杂化,交强险如何赔偿受害人已引发颇多争议,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日益突出。本案交通事故即属典型一例。
  本案中,王先生遭遇连环车祸,在其中一辆肇事车逃逸未被抓获的情况下,交强险如何赔付便引发争议,该争议焦点即多车相撞时,各交强险是否按肇事者责任比例在赔偿项下赔付受害人?应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明确具体的条文予以规范,应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归责原则去分析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可以看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要充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促进交通安全,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和立法宗旨。在功能上,一方面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补偿,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减少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交强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归责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均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即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当然,这种严格责任,以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为免责事由。
  回到本案,法院是在明确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通过认定原告王先生的赔偿范围,进而作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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