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浅谈--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日期:2011/12/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2011年8月15日早上4:00左右,邓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在大件路上,突然一声巨响,被龚某驾驶的小货车追尾,造成龚某当场死亡,龚某车上的乘客一死三伤。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是邓某所驾驶车辆超载以及未按规定粘贴标识,龚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面对交警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邓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邓某通过在线法律咨询通道咨询本网四川律师,他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本网四川律师接到邓某的在线法律咨询后,结合邓某的案情,解答如下:
    第一,邓某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上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遗憾的是邓某通过在线法律咨询通道咨询本网四川律师时早已经超过了复核时效。
    第二,龚某车上的伤者已经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邓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网四川律师认为邓某可以借助法院审理的机会再次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座谈纪要》精神,《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证明交通事故情况的证据,不能直接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邓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存在不合理之处的,可以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结合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本次交通事故是因为龚某所驾驶的车辆从后撞上邓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追尾”事件,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龚某所驾驶的车辆未与邓某所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以及准驾不符。根据调查笔录显示,龚某所持驾照为G照,按照规定只能驾驶拖拉机,而他却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驾驶需由C照资格才能驾驶的车辆,正是因为龚某的违规操作,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故龚某应对此事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另本网四川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邓某所驾驶车辆超载与未按规定粘贴标识情况和此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当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龚某所驾车辆对邓某车辆的追尾事故,不仅造成邓某的车辆损坏,还使邓某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营,从而给邓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邓某也是此次事故的受害者。故邓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邓某在线法律咨询后,已经正式委托本网四川律师代理他的案件,本网四川律师将继续跟进此案,最大限度维护邓某的合法权益。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整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