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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鉴定时机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残级低于实际的残级,对受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病,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恢复很快,时间延迟会导致残级别降低,甚至没有残级了。
  3. 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受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这对伤者有利。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伤者基本得不到赔偿了。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的伤者都没有伤残级别。
  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内固定的受伤人员,在取完内固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当事人提前做鉴定的,伤残鉴定一律无效。因此,伤者在做鉴定前,要咨询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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