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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明确规定了伤残鉴定时机的问题:“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者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但是,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把握伤残鉴定的时间,对伤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具体来说,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但对于存在骨折内固定(即钢板或钢针)的情况,各鉴定机构的做法不同,有的鉴定机构要求在拆除内固定(第二次手术)后才能做鉴定,有的鉴定机构则无此要求,允许在内固定拆除前做鉴定。由于取完钢板后再做伤残鉴定很有可能没有伤残级别,所以伤者一定要事先弄清楚自己想要选择的鉴定机构对上述问题的态度,慎重选择鉴定机构。另外,伤者应尽可能在上述规定时机(伤后3-6个月)尽快去做鉴定。
  有些病,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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