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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机动车方无责 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日期:2012/10/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机动车方无责 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这是该庭首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亦承担赔偿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甘某某驾驶桂D70小货车沿梧州市龙山路向新兴二路方向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在闪避前方车辆行人的过程中与对向车道内张某某驾驶的桂DT0小轿车及行人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梧州市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及潘某无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桂D70小货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桂DT0小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潘某诉至该院,要求被告甘某某及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原告的侵权人,与原告的受伤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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