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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事故现场勘查时民警能鉴定当事人是否死亡吗

日期:2012/9/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现场人员死亡由谁鉴定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答复》(1999年4月28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人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无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的鉴定一般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可以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根据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的标准,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
  相关知识: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须赔偿。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
  4、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A、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B、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增加岁数)
  C、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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