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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向外国人索赔

日期:2012/7/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该条主要规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问题,对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解:
  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等到起诉后再申请保全财产,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伤;(2)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4)双方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的内容。
  2.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1)诉前财产保全的开始。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其提供担保后,必须立即进行审查;(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审查后作出裁定,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5)解除保全措施。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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