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赔偿的条件

日期:2012/7/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据此,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能够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
  第32条规定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应当是指一次判决确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而不是指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赔偿的权利只能行使一次,最高不能超过10年。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