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据此,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能够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
第32条规定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应当是指一次判决确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而不是指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赔偿的权利只能行使一次,最高不能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