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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由谁作为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7/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第三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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