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似乎已成为社会的一个普遍共识,这主要得益于保险公司为保护自身经济利益,长期坚持只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就拒赔的经营实践。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损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
交通肇事逃逸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律师认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解释,使投保人明白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含义,并清楚一旦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为何。保险公司对履行了该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近因,要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保险法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如果交通肇事逃逸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