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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司机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如何确定事故赔偿被告?

日期:2012/7/2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关于雇员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该解释从程序法上确定了雇主应当作为雇员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人民法院应依照上述规定,确定雇请该肇事司机的雇主为该类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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