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均为大方县东关乡岩下村农民。2004年6月17日,双方各自驾驶农用车装运煤炭,在土路上发生碰撞,各自都有受伤。2004年8月27日,张某向大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诉,称2004年6月17日与张某发生车祸受伤,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在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 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 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 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 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 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诉讼费2200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依法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实践中,确实广泛存在医疗费不合理的问题。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或者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而我国医疗机构的不健全,又是导致医疗费不合理的另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因纠纷所致的医疗费收人是医院很重要的收人之一,许多医院只顾经济效益,不讲医疗原则,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目前许多新药、以及检查都有回扣,促使医生在用药时尽量多用新药、多做检查以赚取回扣,使其自身获得更多利益。
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有: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如某女,50岁,因面部软组织轻度挫伤住院四天,使用抗生素达8种之多;滥用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如袁某,男,45岁,因单纯性鼓膜穿孔持续治疗一年半直至案件处理时仍未治愈,用去医疗费近两万元;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如刘某,男,39岁,纠纷后主诉头晕,体煳扪粜苑⑾郑约阂渤腥衔廾飨运鹕耍≡河萌ヒ搅品?000余元;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以上情形,法院都会根据伤者病情来加以审核,很可能剔除虚高的医疗费用。
交通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起诉。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
【技巧提示】
交通纠纷中关于医疗费用最主要的证据是医疗机构的各种文书和单据,因此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证据意识,只要是为治疗的实际花费,都要留下凭证,同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门诊病历也要保存完好。当事人住院的,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复印病历,这也是重要的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之所以全面收集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文书凭据,主要是因为医疗费的确定不是单纯的根据收款凭据显示的数字,法院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对每一项开支,都应当有相应的医嘱,比如买的药品,应当是处方上明确规定的项目和种类,对于医院的治疗方案中没有写明的药品,即使当事人已经购买,法院也会认定为额外开支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