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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无责”车主如何获得理赔

日期:2012/7/2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险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车损险“无责免赔”条款,近日被媒体指责为“霸王条款”。该规定是“霸王条款”,还是基本原理?无责车主如何顺利获得保险赔偿?
  小张对自己的私家车爱护有加,他按照保险推销人员的推荐给车买了所谓的全险。前不久,小张的车在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时出了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不料,肇事司机的保险公司和他自己的保险公司相互踢皮球,都不帮助他解决问题。小张所投保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出了事故,要先划分责任:车主有责任,保险公司才赔偿;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让我花钱买到放心和开心,作为消费者我很失望。每年花费数千元投的全险,出险后却要自己再掏腰包善后,真是不合理。”小张不满地说。
  小张遇到的便是被业内称为霸王条款的“无责免赔”。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全责,赔偿可达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免赔”便是指的这条。
  花钱买了保险,无责就不能得到到赔偿,难道只能忍气吞声?事实上,车主获得赔付并非不可能。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有类似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以及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也就是说,消费者遇到“无责免赔”现象,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往往能获得法院支持,顺利获得赔付。 “无责”车主可通过三途径获赔
  车损险所谓的“无责免赔”的规定,引起业内外质疑。有律师指责其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消费者在事故中选择主动多承担责任,同时多承担了法律风险”。有言辞激烈者甚至将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指责为“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对此,中国保监会已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而此通知正是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这一热点问题。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另外,保监会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事故中无责车主有三种途径获得赔偿:一是无责车主可以向全责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责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三是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赔偿的同时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就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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