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手册
笔者根据长期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得经验,对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进行了较为简单的梳理,并以此为基础,对律师在实际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能面对的程序问题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具体划分为事故现场、事故责任认定、医疗救治、法院诉讼、保险赔偿等五个阶段)。
医疗救治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条解读】
保险公司垫付受害者抢救费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肇事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抢救费用”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即受伤人员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需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3、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解读】
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
一切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限额。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其中,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限额标准为10000元,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的,限额标准为1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须为以下情形之一: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法条解读】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体
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得提出此项申请。
仅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可以凭相关证明提出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条解读】
医疗费赔偿的计算依据。
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
医疗费应凭据支付,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费的支出应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应当有相应的医疗处方作为依据。在医疗机构发出书面的出院通知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
医药费不限于医保用药范围
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法律并没有将医疗费的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
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非医保用药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
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
2、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
3、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
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受害人应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可以一并索赔。
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
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该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即按照相当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的大小确定责任的有无和责任的大小。即根据相关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再根据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比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条解读】
误工时间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种是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出院后根据医嘱确定的休息期间届满。
因此,律师应取得当事人出院医嘱、复查病历医嘱、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法条解读】
护理费的证明材料
在当事人因伤住院期间,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取得医疗机构关于护理情况的相关书面证明,包括护理人数、护理人员身份(是家属还是护工)、护理期间等。
此外,当事人出院时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中,还应在医嘱部分注明当事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人员护理、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条解读】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
根据《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到外地治疗应取得证明材料
随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失效,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伤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不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因住院、转院、护理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都应当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但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则需提供相关证明。
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受害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等。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的,受害人自行决定到外地治疗的,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
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是指受害人应当住院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是因为医院无病床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关于“合理部分”,应视具体个案而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
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就以上情形下的住宿费、伙食费的索赔收集包括医院诊断证明、情况证明、发 票等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