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案件的正确定性和处理。
一是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往往把一些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引用多条违法行为,却没有一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多麻烦。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往往把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管理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六种交通肇事加重处罚情形,这六项情形是法定的加重情节,不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三是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往往在找不到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时,引用交通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为负事故责任的依据。
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在找不到其他造成交通事故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时,往往以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条原则性规定来确定责任。这完全是拿结果来推原因的逻辑,解释不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是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误读。
四是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往往随意对被害人免除事故责任。
只要被害人死亡了,事故责任认定部门一律都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从卷中材料看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事故责任认定部门也不认定其有责任;而忽略了该款还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