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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有什么规定?

日期:2012/9/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土地—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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