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汁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汁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rj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嚣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士.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倮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卜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征收耕地时,土地的补偿包括:l)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青苗补偿费;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其他补偿费。
国家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嚣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接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困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意见》关于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规定为,上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