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派遣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动派遣用工形式已变得非常普遍。从小区保安到做保洁的阿姨,从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到工厂里的工人,劳动力派遣已悄然走进我们的生活,劳务关系的纠纷已成为我们茶余饭后的闲谈。《新京报》社论:《完善法律防止劳务派遣损害劳工权益》一文就指出“随着《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最近,出现了劳务派遣井喷之势,不光是企业,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学、医院中,都出现了因改签劳动派遣合同而引发的争议。人们担心,劳务派遣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一个手段。”上述表明,劳务派遣正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扩散,即这些单位中的部分劳动者乃是派遣劳动者,而非这些单位的员工。至于企业使用派遣劳工范围更为宽泛,而劳动派遣业界更是事无忌惮,花招迭出,该领域出现一片“繁荣”景象。但在这“繁荣”的背后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这里笔者结合《劳动合同法》对其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
劳动派遣这一非传统用工形式是兴起于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70年代后开始在欧美日本盛行。90年代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日渐深入,劳动派遣业开始在我国兴起。劳动派遣又名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资源派遣或租赁。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动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1】即劳动派遣机构雇佣派遣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进行劳动人事管理,而要派单位则使用派遣工,为受派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发出生产指令、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并承担向劳动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这样,本该由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派遣机构、要派企业与派遣工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