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 当心“吃哑巴亏”
“近几年高新区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8月2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振平对记者介绍,特别是今年前7个月,该院共受理117件,已超过往年全年的数量。“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劳动者平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后又过了维权期限,眼睁睁地吃了‘哑巴亏’。”
起诉只要10元钱
“案件数量攀升有几方面的原因,诉讼费降低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谢振平说。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诉讼。以往来说,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除去律师费这部分,从仲裁费到诉讼费,动辄花费数百上千元。
而2007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国务院令)中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每件收费10元。随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新仲裁法中提出,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这些规定都实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起诉,费用仅需10元。这其中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减半收费,只需5元钱就可以打一场劳动争议官司。
“诉讼费用降低的目的是为照顾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谢振平说,不过他也表示,诉讼费低现在也有一些弊端。部分案件仲裁过后已经十分明朗了,但因为费用低,劳动者可能会再诉讼以期得到不同结果,而企业也可能通过诉讼拖延时间。因此法院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更注重通过调解尽快解决问题。
“当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也是重要原因。”谢振平说,这几年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当因薪酬、劳动保障、加班费、保险等与企业发生纠纷,权益得不到保障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
两个时间节点需留意
“很多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还是一知半解。只有出了问题才会想到维权,维权过程又因为一知半解而错过最佳时期。”谢振平提醒,首先有两个时间需要注意,第一就是仲裁时效,第二就是仲裁过后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错过这个时效,劳动者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满足。
谢振平举例说道,李伟(化名)是某公司保安员,1999年起在该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6月公司才开始为他缴纳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但2008年10月,公司因其多次旷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11月,李伟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就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7000元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1999年9月至2007年6月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金,同时补发加班费14124元。
然而,由于李伟提出的补缴保险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因为他的请求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6月以前的保险,他在2008年11月申请仲裁,距离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2007年6月)已超过一年。”
“要想真正维权,在工作过程中就要随时有维权意识。”谢振平说,就像是加班费,一开始就应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这一事实完善相关手续。即便是临时通知加班,事后也要与用人单位就加班事实加以确认。另外要注意保存和收集有关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比如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所发的工作邮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
除了仲裁时效外,谢振平提醒还有一个时间非常重要,就是诉讼时效。一般在仲裁书的末尾会有提醒: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仲裁不服,而15日内又没有提起诉讼的,法院会认定仲裁结果,且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仲裁结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