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前打工 遭遇开除咋维权?
大学生毕业前,都忙于选择实习、打工,一方面想赚些钱,另一方面想增加社会实践。但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大学生怎么去维权呢?近日,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起案件,或许能为打工的大学生们提供些法律知识。
去年4月25日,即将大学毕业的周某到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
同年9月13日一大早,周某正准备上班,不小心将钥匙反锁在了家中,随即她告之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可能会晚些到公司,而对方当时口头同意了。“但次日我到单位上班时,公司以我未经批准私自休假为由,将我开除了!”周某说,对此她向公司提出了三点诉求:一是支付其去年8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是支付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周某的这些诉求,却遭到公司当面拒绝,随后,周某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今年8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劳资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讼。
庭审中,周某的代理律师杜伟首先出示了去年6月14日,周某与公司签订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来证明周某的劳动关系;他还拿出开除通知,该通知注明:“周某由于9月13日和14日未经允许私自休假、旷工两天,对其执行开除的处罚”,证明周某系开除。
然而,公司代理律师则辩称,去年4月25日至6月14日期间,周某为在校学生,是作为实习生在办事处实习,并非劳动者,故去年6月15日之前,周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去年8月23日,周某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2600元,服务期为一年,因她不满一年离职,应当支付培训费,故扣减了她去年8月1日至9月12日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代理律师说,周某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七项第三款旷工月累计达到8小时,公司辞退她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