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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没教师资格虽不能上课 受聘用仍成立劳动关系

日期:2012/9/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没教师资格虽不能上课 受聘用仍成立劳动关系

  张某大学物理系毕业,前不久被一所学校聘为高中物理教师,试用6个月后,学校以其没有“教师资格”,将其解聘。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张某遂咨询,他是否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律人士表示: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公民拥有法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进而可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没有获得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工作。
  虽然没有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行业,但有无教师资格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中,张某虽无教师资格,与聘用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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