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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以30天为准

日期:2012/9/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以30天为准

    “我上个月干了30天的活,扣除养老保险费工资发900多元。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得太快,要求老板给涨涨工资,老板说给缴着养老保险费,每月还发900多元工资,已经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到哪问问我这工资数也不少、也不违法,请问我们老板说的对吗?”日前,在某公司上班的孙女士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公司发给职工工资数额偏低的行为进行投诉。
  接到孙女士投诉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和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是以月30天为全勤计算出勤,而工资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50元为基数计算的。 
    劳动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另外,工资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补贴,特殊工作环境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和生活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些补偿特殊劳动的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如果生产经营正常,劳动者月工作20.83天,工资就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超出20.83天的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律的条款当场予以了纠正,并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对职工的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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