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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新生儿上户绑定母亲上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日期:2012/12/1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近日,据有关报道,湖北、江西、河南等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时,母亲未上节育环,孩子上不了户口的规定。变相的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对女性也是一种“歧视性”。对此,多名女性律师联名写信给有关部门、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
    根据国家推行的计划生育,上环避孕是很多育龄妇女的首选,但是选择何种方式的避孕措施,是由个人自行选择的,强制新生儿母亲“上环”,并将“上环”与新生儿“上户”绑定在一起,违反了计生法有关规定。
    笔者查阅有关规定发现,我国于1994年加入《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强调,要尊重公民避孕节育的选择权、知情权。并于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即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公民选择避孕节育,提供了国家立法的有力保障。
    一些省份的计生条例可能规定了“上环”避孕的推荐性意见,但也不是强制的。但有些地方计生部门,却把“提倡”变为“强制”无疑是行政违法。
    再说违反户籍法。《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安部门的有关条例也只是要求,落户登记时应提供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因此,新生儿上户时,户籍登记机关附加母亲“上环”的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治国家有一重要法治原则:对于私权,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使;对于公权,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得行使,这一原则是对公民自由和人身权利的重要保障。现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上户”应与“上环”挂钩,有关部门强行绑定的做法即是对权力的滥用,是对公民自由的剥夺。计划生育尽管是国策,也要依法而行,绝不能成为法治的“盲区”。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至今,为国家乃至为世界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因为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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