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日制员工单位仍然要对工伤进行赔偿
2010年10月,张某在乳业公司任职送奶工人属于半日制送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他拿不到伤残补助金。张某认为公司应当对其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9万余元。仲裁机关对他的请求未予支持。2011年1月,张某将乳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应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或以实际履行情况加以证明。2010年12月,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为非全日制工人,故从此时起,双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张某与公司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2010年12月之前,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及双方存在过非全日制用工约定,故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加班费。
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法官认为,张某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他应该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由于他是外来从业人员,按现有政策,无法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况下,张某对于未缴纳保险并无过错。而乳业公司选择采取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录用外省市劳动者,就应当预见并承担该劳动者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因此公司应当向张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依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制度仅是将用人单位的上述责任部分转移给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当前的政策制度背景下,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谨慎选择以特殊工时制招用员工。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乳业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和加班工在内等共计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