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损及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损及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