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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日期:2012/8/2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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