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此规定拒绝理赔,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当发生法律适用冲突时,按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高层次法优于底层次法的规则处理。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时间晚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故应当优先适用;从高层次法优于底层次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故应当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