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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评论:火眼金睛辨工伤

日期:2012/8/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评论:火眼金睛辨工伤

    “工伤”是企业常遇到,也是让企业非常头疼的一件事。虽然法律在工伤认定是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却又显得有些苍白无力,难以囊括所有的细枝末节。但是在工伤的认定和辨别是还是有规律和原则可循的,下面就结合一个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案例:上班时间,某家具公司的炊事员孙某外出办事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算不算工伤?家具公司称,孙某是外出办私事,与公司无关。但邗江区人社局认为,孙某是给公司取菜去的,理应算工伤。
  孙某是扬州某漆器家具公司炊事员,平时主要负责买菜、做饭。去年6月2日上午,孙某上班后,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当天9点45分左右,孙某在汊河工业园祥园路与银河路交叉路口处,与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颅脑重型损伤、肋骨多发骨折,后孙某被医学诊断为植物人状态。
去年7月13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与客车司机负同等责任。今年4月10日,邗江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为工伤。对此,家具公司申请复议。今年6月26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邗江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家具公司不服,遂一纸诉状将邗江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公  司:外出买酒是私事
    人社局:其实是出门取菜,是工作
    针对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分析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外出究竟是在工作还是办私事。让我们分析一下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纠纷的相关证据规则,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要由用人单位举证,也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明确举证孙某外出为办理私事,法院判决支持为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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