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9月到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2月份,张某治疗结束,回到公司工作。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工伤不影响其劳动能力,也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再次工作后的张某,工作积极性大不如前,工作过程中频繁失误,在正常的季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经过该公司组织的..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今年年初她发现自己怀孕后,到医院进行例行检查,医生说她的情况不太稳定建议其休假安胎,并给她开了半个月的假条。当她拿着假条到公司请假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工龄太短,不能享受长期休假。 王女士实际上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半。 在调查中获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王女士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在王女士提出请假和怀孕..
原来,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这几项规定:一是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或者在上班时间未经报批擅离工作岗位者,均以旷工论处。二是旷工一天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处日薪资三倍罚款。三是被三次及以上书面警告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及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该违纪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认可了此前曾经存在巨大争议的“劳务派遣”;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劳务派遣”也成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
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
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加的制度,劳动法并未作规定,因为当时劳务派遣很少,但是后来,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很快,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很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在处理起来,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都感觉很棘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
观察伤者有无意识障碍,可用问话、针刺或捻捏肢体皮肤或压迫眶上神经来测知昏迷深度和观察有无面瘫或肢体瘫痪。意识障碍由浅到深分为五级:⑴清醒。能正确回答问题,能做各种随意动作,对周围情况都能了解,大小便能自理或叫人帮助。⑵朦胧。意识未完全丧失,处于睡眠状态,呼之能醒,随又入睡,可回答简单问题,但不一定正确。能按嘱咐做一些简单的动作。有时不能合..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 ) 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