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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赔偿纠纷

致命平衡车!消费者摔倒后身亡,家属索赔210万.. 

近年来 电动平衡车越来越流行 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 都经常看到有人使用 俨然成为一大“网红”产品 详细>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如果理解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12/8/27 点击:1143次

    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什么是按份责任
    日期:2012/8/27 点击:1476次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又称“分割责任”。“连带责任”的对称。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构成按份责任的前提在于:原债属于按份之债,其标的具有可分性;按份责任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在法律上,各按份责任人..

  • [侵权赔偿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8/27 点击:1206次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什么是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8/27 点击:1784次

    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正确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界限
    日期:2012/8/27 点击:1431次

    公平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它是指法条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分摊给各方当事人,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公正裁决的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9条、第132条以及意见(修改稿)177条、178条、179条规定的情形,都是对公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12/8/27 点击:1296次

    将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推定过错是指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那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由此而承担过错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四)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12/8/27 点击:1409次

    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 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8/27 点击:1219次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有的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已有百年历史。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加大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力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网络侵权的界定
    日期:2012/8/27 点击:1148次

    只是简单的将网络服务分为连线服务和内容服务两种,凡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其对系统内传输的无数信息无法审查和监控。因此,连线服务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律不承担责任。而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则应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释》即采用了上述观点。根据该《解释》,提供连线服务者,对他人在网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按照《民法通则》..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
    日期:2012/8/27 点击:1209次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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