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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8/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有的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已有百年历史。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加大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力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如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残疾的,法律规定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同时又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这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值得探讨。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1.赔偿条件
  对法律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各方面已有共识。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有所不同,精神损害实质是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看得见、摸得着,认定精神损害难度较大。一般从两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一是从被侵权人角度。被侵权人身体被伤害,隐私暴露,名誉被贬,是否就构成精神损害?有些国家的法院一般要求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必须在身体上有表现。精神痛苦本来是内心感受,法院要求仅有内心感受是不够的,必须有外在表现,如心脏病复发,血压升高,长期失眠不能工作,等等。后来有的认定出现定型化,如造成被侵权人身体一定程度以上伤害的,就认定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就认定被侵权人近亲属有精神损害。二是从加害人角度。加害人一般侵权行为,不认为对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有的国家规定加害人只有“故意”从事侵权行为时,才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美国《侵权法重述》规定,因加害人“故意或者极端的、不可忍受的”行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范围
  与赔偿条件相呼应,赔偿范围进一步限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看,各国的赔偿范围没有统一标准,范围有宽有窄,但从每个国家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主要表现在:(1)从最初侵害生命、健康、限制人身自由扩大到人身权。(2)从个别规定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一般规定。(3)从部分侵权责任中适用扩大到全部民事责任,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都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标准
  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多少钱才算合适,很难计算准确。正因如此,法律一般不规定赔偿标准,由法院根据个案认定。针对实践中判决畸轻畸重的问题,有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有的国家规定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加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国通行做法。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有两难,认定难和定数额难,赔偿条件应当既作特殊规定,又作一般规定。对少数严重侵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致人严重伤残的,可以认定已造成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尽量明确,口子适当放宽,但通过排除条款收窄,如规定合同责任、侵害财产权以及造成身体轻微伤害的都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信用权已获得财产赔偿的一般也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目前可低一点,以后逐步提高,除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恶劣程度外,应当考虑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个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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