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徐某受韩某雇用为他人修建民房。在建房过程中,因徐某站立的木架板下支撑的木棍断裂,徐某从木架板上摔了下去。徐某受伤后被送往许昌县某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2387.41元。两天后,徐某因伤势严重不幸死亡。徐某受伤后,韩某曾支付赔偿金12387.41元。2010年6月11日,徐某的亲属委托律师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家住南召县南河店镇的王某,在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和电力部门许可的情况下,2009年在南召县南河店镇召南3.5万伏高压输电线路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一幢两层楼房,楼房外墙与3.5万伏高压输电线路的平行距离只有1米左右,2010年4月6日4时30分,因天降大降大雨并拌随刮风,导致3.5万伏高压输电线路与王某楼房的外墙相摩擦的过程中断开,并落在在此处交叉通过的10千伏高压..
刘先生和妻子在怀柔区各有一套房产,今年4月17日,他又看中了通州区某楼盘的一套房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这套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总房款高达223万余元的房产。当天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预付款5万元,其余房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当天国务院便出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政策,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
借给他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 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导致法院执行不能。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再次将债务人及受赠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方为逃避债务签定的赠与合同。9月27日,南京市 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杨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房产恢复到杨某的名下。一审宣判..
租房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具体的情形而定。本身房东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房东承担,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及时维修而造成他人的损害时,此时房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房东已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由于自己管理不善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话,那么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
租房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具体的情形而定。本身房东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房东承担,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及时维修而造成他人的损害时,此时房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房东已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由于自己管理不善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话,那么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
顶层业主不能未经其他楼层业主同意擅自在楼顶上盖房。因为楼顶属于公共建筑设施,如果业主之间没有约定对楼顶进行份额划分的,就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任何业主要在楼顶盖房都需要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在楼顶盖房的,其他业主有权利让其拆除并恢复楼顶原状。
近几年,随着商品房比例的逐年增大,关于房产的维权事件也逐日增多。许多读者来信来电询问有关房产维权问题,为此,我们总结归纳了一些读者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咨询了房地产市场的法律专家。联业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展就购房事宜为读者提出了十点建议
2005年,黄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183万的商品房。双方就交房日期做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赔偿黄先生违约金2万元。到期后,开发商并没有如约交房,导致黄先生不得解除了同装修公司签订好的《装修合同》,直到两年后,2007年年底,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与黄先生。并要求黄先生先签订“放弃追究迟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