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3的规定,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收的,其所有权不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4的规定,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末经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解释,其他集体土地也必须经国家征收才能转为国有土地,否则,仍属原集体成员所有,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中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中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权限等的规定,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适用情形、依据程序、征收补偿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如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
《物权法》对征用的适用情形、补偿等进行了规定,如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