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函(2004)1033号)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并将修订后的标准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额度之内,除非变更设计或国家政策变动,一般不应突破概算费用。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程序根据惯例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县指挥部逐级下拨,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兑付到村,附着物补偿属于个人的兑付到个人,属于单位的兑付到被拆迁的单位,各级管理部门不准挪用和截留。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费用执行支付审批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
内容提要: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
安置房买卖起纠纷。男子付了8万元房款后要求退房,理由是“国家规定安置房不得买卖”。由于协调无果,双方只好对簿公堂。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常州钟楼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安置房买卖协议无效,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收到寄自南安市康美镇一位读者的来信,信中称有十多户业主购买了某承包商以新村住宅集资改造名义出售的房子,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变得遥遥无期。心里的担忧以及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使十多户业主身心疲惫。
2008年,某市对一大型棚户区进行改造,郭某原居住的单位平房也被拆迁。根据安置协议,郭某将在原址开发的某小区获得一套新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安置办法是,开发商将开发后的若干套房屋集中交付郭某工作单位,由单位进行内部分配。因郭某早年已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现无力支付安置房房款,遂将尚未开发完工的安置房(当时还不知道具体位置)协议卖给李先生,李先生..
10日,市区郑先生顺利地将一套已经定位、但还没有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出售给了下一家,并在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透露,今后,已经定位的安置房都可逐步办理交易和抵押手续,且可享受营业税和土地证办理等方面的优惠。
近年来,随着各地房地产建设的蓬勃发展和房价的快速上涨,在房屋拆迁及其递延领域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多。其中尤其以法院受理的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纠纷较为引人注目。由于有的拆迁安置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产权证,造成“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案件的激增。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却很不一致。笔者就这个问题试举一个案例,并发表粗浅看法,希望能够对读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