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必须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国家也三令五申强调执行,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在执行时却仍不规范,尤其是将合同工当临时工使用,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社会保险、不同工同酬的“三不”政策。
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核心内容:国新办2010年9月10日发布《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称,2035年,我国2名纳税人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人社部官员表示,对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还在研究,需综合考虑人口结构和就业情况。
这是首选的一种方案。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
王某是某大学药学专业2011届毕业生,于2011年7月毕业。2010年10月王某得知某医药公司正在招聘营销员,就前去应聘。王某在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经过笔试及面试,该单位最终同意录用,并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对法条的解读,会有很多种版本,尤其是一部新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刚刚通过不久,刚刚生效不久,对于这些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运用,是每一个仲裁员和法官都在思考的问题。所以,作为一名员工,在决定维权之前,绝不能片面地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解,对相应的负面评价和风险提示视而不见。全面地解读,真正地理解,尤其要重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规则。只..
财务人员不同意转岗,单位就安排她培训,没有培训老师就由新进单位的保安来给她讲安全生产;单位职工顶撞领导,被单位安排脱产“培训”、走廊里“攻读”公司规章制度……在这些企业,“培训”成了侵害职工权益的工具。
侯先生是某公司高压配电室值班长,他认为去年公司下发《关于对〈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岗中睡觉处罚条例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中某些条款违反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所以拒绝签字。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与侯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女士是一家IT公司的销售人员,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需要外出销售,王女士经常工作在外,无法到公司进行考勤登记。突然有一天,王女士接到了单位的一纸通知:“因为员工手册中规定‘外出工作、办事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否则属于严重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王女士外出销售,却从来没有让单位领导审批过,因此王女士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