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现年51岁的刘女士于1993年调入某建设开发公司工作。2006年8月,刘女士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无法领取退休金。2007年11月13日,刘女士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偿经济损失60000元。同年11月20日,该会以双方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
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该退休。因此,“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
2009年,申请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果而锤击市社保局女副科长的倪顺义,5月3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倪顺义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案,终于在两年多后有了结果:法院责令市社保局对倪顺义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手捧判决书的倪顺义热泪盈眶。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后,由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与此不同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远远高于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
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订立合同时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可谓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惠及民生,体现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个重大进步。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进行追偿仅限于工伤医疗费,不应扩大。这也再次表明了,侵权与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代替,即两种伤残待遇可以兼得。
今年1月,肖晓为其帕萨特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别,保险期限为1年。今年7月,肖晓驾驶投保车辆与第三方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应各负事故责任的50%。肖晓在寻求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遇到了难题。
按照新保准的有关规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每人每月735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每人每月672元。
我们举个例子,农民工白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弱电消防安装工作,包工头陈某和他约定了日工资150元,工资发放不固定,平时给点生活费和一部分工资,但大部分工资要在工程结束之后再发。可是该工程完成90%左右,包工头一再拖欠工资,白某就提出结算工资不干了,对方干脆一分钱都不给。白某和其他农民工一共八个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中7个人被驳回仲裁申请,原因他们与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