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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律师

致命平衡车!消费者摔倒后身亡,家属索赔210万.. 

近年来 电动平衡车越来越流行 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 都经常看到有人使用 俨然成为一大“网红”产品 详细>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8/27 点击:1188次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有的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已有百年历史。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加大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力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网络侵权的界定
    日期:2012/8/27 点击:1104次

    只是简单的将网络服务分为连线服务和内容服务两种,凡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其对系统内传输的无数信息无法审查和监控。因此,连线服务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律不承担责任。而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则应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释》即采用了上述观点。根据该《解释》,提供连线服务者,对他人在网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按照《民法通则》..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
    日期:2012/8/27 点击:1166次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
    日期:2012/8/27 点击:955次

    法律责任的免除,即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法定条件称之为法定免责事由。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8/27 点击:1262次

    在罗马法中,家长为一家之长,家子致人损害的,由家长负绝对责任,但家长亦可将致害人交付受害人处理以免其责,家长的这一责任是基于家长权的效力产生的。近代民事立法,以家长为监督义务人,子女致人损害乃是家长监督义务的违反,由此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8/27 点击:1338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8/27 点击:1138次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8/27 点击:1287次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8/27 点击:1153次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8/27 点击:1091次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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