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练车肇事,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学员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驾校赔付受害人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学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四川省成都市XX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驾校保险金16万元。 2010年8月22日上午,某驾校学员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在坡道上向后滑行,将车后方的吴某、严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驾车时观察疏忽,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并认定随车教练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公安部门调解,驾校分别赔偿吴某26万元、严某20万元。后驾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驾校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驾校进行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驾校车辆出险时,驾驶人员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垫付抢救费用义务,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唐某因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由孙某承担责任。而孙某的驾驶培训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孙某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即原告承担。现原告驾校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了车险,故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遂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唐某在教练的指导下,使用教练车上路学习驾驶,属于正常的驾驶受训行为,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驾校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驾校就教练车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