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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8/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

    2011年10月6日10时,王某搭乘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某市平安大街在第一车道(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王某乘车时没有配戴头盔、侧身横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左侧。赵某驾驶小轿车在其后行驶。当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即将赶上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因其车速较快,王某因害怕,自行向摩托车左侧(脸朝方向)跳下摩托车,致使头部撞到路边护栏受伤。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同车道行使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太快,超过安全规定,且未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两车临近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承保了赵某的小轿车机动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注:赵某同时在该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车险)。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责任承担上,三方均存在过错。
  赵某存在的过错责任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较快,且在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距1米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以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行为上存在过失,属于危险驾车行为,该行为足以令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王某产生恐慌,因害怕受到伤害而跳车逃生导致其撞上护栏而受伤。虽然赵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赵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的碰撞,但赵某危险驾车的行为间接引发了王某因害怕而跳车,其是造成王某受伤的一个诱发原因和条件,与黄某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存在的过错责任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第77条第(五)项的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中,黄某驾驶摩托车存在以下过错:一是在未左转弯前便在第一车道(超车道)上行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二是搭载乘客没有要求其正向骑坐,而是侧坐;三是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使王某能从左侧跳车,致使其受伤,黄某已对王某构成了直接侵权。对王某的受伤,黄某在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上应占主要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存在的过错责任如下:王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按上述规定乘坐二轮摩托车,且能意识到行驶过程中跳车会造成的严重危险后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因其是受外因的影响,跳车是在遇到危险、恐慌的情况下发生的,故自身的过错程度相比之下较小。
  最后,法院在综合各方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的情况下,认定黄某对事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王某自担10%的责任。据此判令相关各方按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征得保险公司和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赵某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根据其在此案中所负的责任比例,将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赵某的赔款直接支付给了受害人李某,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法院能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重新判定相关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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