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出现并发症,医院该不该赔偿?
于某,女,36岁,因左食指深屈肌腱断裂都某省某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其实施了肌腱吻合术,麻醉后于某出现了气胸现象。因此,于某和该医院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起损失6万元钱。
事件还原:
2010年某日,于某因左食指深屈肌腱断裂都某省某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其实施了肌腱吻合术。在手术麻醉过程中,于某出现上腹疼痛,继而胸部疼痛现象,手术暂停。后经检查,现象于某出现气胸现象,但是医院未对此进行特殊处理。事后,于某就此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显示:于某出现气胸乃麻醉并发症,但是医院对此并发症未进行妥善处理。由此认定该事件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该案件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病例经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负完全责任,故医院应依法对于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30000元。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看法:
很多患者到医院就诊发生医患纠纷时,医院方总用“并发症”等理由搪塞患者及家属,并试图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存在诸多风险,出现并发症也属于正常情况。因此,许多当事人都没有信心通过诉讼维权。在此,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告知各位,各种手术确实存在风险,但是医院对于风险的合理预防和妥善处理也是非常关键的。倘若医院对于患者的手术治疗和风险预防没有尽到妥善义务,则是可能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建议患者在遭遇医患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第一时间与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取得联系,就案件本身进行详细咨询,再确定维权途径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