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范办理车险 避免理赔纠纷受损
投保规范办理车险 避免理赔纠纷受损
由于投保人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知识缺乏了解,加上部分保险营销机构和人员办理车险时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一旦车辆出险很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对此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局长刘甄提醒说,投保人一定要了解相关程序,规范办理车险。
据刘甄介绍,业务办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很多。例如,在传统车险缴费方式下,部分保险代理机构、营销人员收取保费后,存在不及时交到保险公司甚至恶意拖欠、挪用、侵占等问题,一旦出险给保险公司立案造成困难,从而导致理赔纠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避免理赔纠纷,投保人在办理车险时,首先要注意投保和续保时间。刘甄介绍说,投保人只有一次性交纳了全额商业车辆保险费后,商业车险保单才能生效。只有一次性交纳了全额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后,交强险保单才能生效。此外,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在支票到账后才能出具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刘甄提醒广大投保人记住保险期限,尤其是采用转账支票等方式购买车险的单位、车队,应在保险期限到期前提前办理续保手续,防止因资金转账过程中的时间、手续延误而导致续保业务无法及时办理,影响车辆出行。
此外,投保人通过划卡方式支付车险保险费时,还应注意保存银行卡划卡交费凭证,日后一旦出现理赔纠纷可派上大用场。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期限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 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