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
核心内容: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有关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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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二、查勘和定损
三 垫付和追偿
四、赔偿处理
五、赔款计算
【正文预读】
一、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û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¼,并¼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需要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二、查勘和定损
1、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2、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3、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δ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δ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